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经济结构和产业结构有什么区别?

发布时间:2024-09-09 点击量:149

经常看到优化经济结构,优化产业结构的字眼,二者有什么区别吗?麻烦经济学大神用通俗易懂的语言描述,能举例最好,感谢!

经济结构的范围更广啊

秦由于商业经济法规的制定和完善,对各方经济关系的调整都是系统性的,对于一切与经济有关的商业活动都进行了规范化管理,经济资源被国家垄断,工商业的发展被置于国家的严密控制之下,经济结构发生了重大转变,计划经济体制在秦国确立。反映了秦王朝成熟的组织管理生产、调度劳动力、调节商品货币关系的能力,以及控制市场的法律化程度,这一切都说明秦王朝商业活动日趋规范。

日趋完善的管理系统

秦国早期依旧延续了周朝一直奉行的“工商食官”管理制度,商品贸易基本掌握在官府手里,手工业发展被严重束缚,同时削弱了私营业的生存空间,直接导致私营商业发展滞后。但随着社会结构变化、生产力的进步,手工业率先冲破了传统体制的束缚,秦国的“工商食官”体系也逐步开始转型,私营从业者开始慢慢出现,私营工商业逐渐兴起,开始出现“本业”和“末业”之分。

“本业”和“末业”反映了农业是古代社会最重要的生产部门这一客观事实,司马迁在《史记·货殖列传》中说:“《周书》曰:‘农不出则乏其食,工不出则乏其事,商不出则三宝绝,虞不出則财匱少’。财匱少而山泽不辟矣。此四者,民所衣食之原也。原大则饶,原小则鲜。上则富国,下则富家。贫富之道,莫之夺予,而巧者有余,拙者不足。” 由此可见在社会生产力水平较低时,农业是最主要的生产部门,并依此判定以农业相关的为“本业”,与商业相关的为“末业”。

受挤压的商业依然发展旺盛

秦国在重农抑商的政策的推动下,虽然一定程度上挤压了私营经济的发展空间,似乎将“本业”和“末业”彻底对立了起来,但经济发展自有它的客观规律,商业在政治的和社会的压力下,依旧获得了一定程度的发展。“法律贱商人,商人已富贵矣;尊农夫,农夫已贫贱矣”。所以商业发展是必然结果,首先是商业利益和农业生产结合起来,对提高秦国的经济实力具有现实意义。其次秦国地处西部,物资相对匮乏,必须依靠商业贸易才能满足生活、生产需要,特别是一些重要军需物资。最后是通过商业贸易传递出的国家政策变化,不但加强了文化交流,还为地广人稀的秦国带来源源不断的移民;同时由于商业贸易人与人之间的交流,为秦国收集和散布情报提供了渠道。

班固的《汉书·食货志》也说:“《洪范》八政,一曰食,二曰货。食谓农殖嘉谷可食之物,货谓布帛可衣,及金刀龟贝,所以分财布利通有无者也。二者,生民之本,……食足货通,然后国实民富,而教化咸。”由此可见这一时期对于商业还是有正确认识的,虽说商业自商鞅变法起一直被视为“末”作。但商鞅也认为:“农、商、官三者,国之常食官也,农辟地,商致物,官法民”。意思是商业有流通货物的作用,同农民开辟土地从事农耕以及官吏治理人民一样,都是不可缺少的社会职能。

秦对各行各业实现严格监管

秦为了有效管理商业,制定了《金布律》等相应的法律。这些法律的主要内容是极力限制非法的商业活动。如禁止农民售酒;禁止非商业单位经商;统一商品价格,要求明码实价;统一度量衡器的误差限度;重要商品专营等。如《金布律》规定:“有买及买(卖)也,各婴其贾(价)”。即出售的商品应当分别系上标签标明价格。同时规定,市肆中的商贾对钱和布两种货币应同样对待,不得“择行钱市”。在先秦时期,独立的商人阶层十分活跃,或长途贩运,或坐市列肆。《史记·货殖列传》说:“夫用贫求富,农不如工,工不如商,刺绣文不如倚市门,此言末业,贫者之资也”。当时包括各种农副产品和日用器物,乃至奴隶贩卖,利润率一般可达20%以上。

秦历代都对工商业有一些革新,尤以秦献公和孝公改革对秦国的工商业发展影响最大。秦国从献公整顿内政,实施改革开始,相继废除了人殉制度、“户籍相伍”、迁都和推广县制、“初行为市”等多个方面。对工商业发展产生直接影响,尤其是“户籍相伍”和“初行为市”。国家对贸易市场的管制,也反映在商人的户口管理上。“户籍相伍”的实施,就进一步加强了国家对人口的控制,手工业者、商人也进入了国家人口管理的统一序列,国外的商人要想进入秦国的市场,必须先取得“传”的审批权,经过官府的批准后,成为“布吏”再交由市场管理人员,两者缺一不可。在市场范畴内,政府亦实行“什伍”户口制度,把各国的商人归类为“什伍”,并由“列伍长”统一管理。

古代规范的集市贸易

“初行为市”是指官府专门设立了市场及管理机构,表明了私营工商业管理已经制度化了。官府建立的商品交易市场有两种,一种是叫“市”的露天商业集市,主要用于日常商品贸易,多是行商在经营。还有一种叫“旗亭”的建筑型商业集市,主要流通手工业产品和一些奢侈品,多是由坐商来经营的。所有的商业贸易都由官府统一委派的“啬夫”来进行管理,他的职责是管理商品市场的租税、管理秩序等。此外,还存在一种由官方直接经营的集市,主要经营各种高档手工艺品和盐、铜、铁以及皮革等物品,受官方委派的“工室”进行监督管辖。从《关市律》可见私营和官营共存,既有官府对私营商人的监管,又对官商进行监管,以防范舞弊和逃税行为。

在当时还流行一种叫“军市”的贸易形式,这里市场主要开设在边境地区,由政府直接管理。在这里行商的商人其实代表的是两国的官员和军中的代表,一则是换取互相需要的生活物资;二则是互相套取军事情报。

秦国在实行重农抑商之时,对流动人口进行了严格管理,他们认为人员流动过大,会造成不稳定,严重了影响百姓耕种的积极性,与秦国强调耕战、加强中央集权的取向发生矛盾,因此在商鞅变法时期对流动人口实行了更严厉的管制;而酒馆及客栈等场所就是管理的重点,根据《秦律·工律》可知官府制定了一套严格的管理制度,客人须凭“验”的一种证件才能吃饭和住宿,否则,商家和客人都有责任。

秦国对商人流动实现严格管理

通过《史记·商君书》中的一些记载,知道所谓的“抑商”不过是提高商业税率,增加商人家庭的赋役”并不是完全对商业行为进行打压。商业行为带来的巨额利润,为政府增加了高额的税收,将秦国一直倡导的“富国强兵”落到了实处。再则秦国实行的赋役制度,不仅是商人,就连公室贵族也未幸免。所以重农抑商实际上是秦国对赋税和徭役的一次彻底的变革,针对的不仅是商人。

但是各国经济有各自独立的运营模式,长期形成一种固有原则。秦在统一后,自然是把为秦国发展立下汗马功劳的国有计划经济体制推行全国,通过一系列措施将六国的经济发展强行纳入到其现有的管理模式下,破坏了原有各自独立的经济发展规则,不仅中断了原来的商品生产,而且把那些有可能成为秦朝统治基础的地方豪强、六国贵族推向了自己统治的对立面,在一定程度上促成了秦朝大一统帝国迅速灭亡的结局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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